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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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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24 11:56作者:吉林会计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人对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386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421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447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528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593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594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662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782号)的举报,我厅派出检查组进行核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你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594号)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时间早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评价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业务复核核对表项目负责经理复核与项目负责人复核是同一人,无复核时间,涉及《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386号、第421号、第447号、第528号、第593号、第594号、第662号、第78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涉及《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386号、第421号、第447号、第528号、第593号、第594号、第662号、第78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沟通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四)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管理层声明书财务负责人未签名,涉及《专项审计报告》(吉华信专审字〔2021〕第386号、第421号、第447号、第528号、第593号、第594号、第662号、第78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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