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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吉财资〔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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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21 14:32作者:吉林会计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编报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决算报告”)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编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

2.决算报告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编报内容

1.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上报内容

(1)电子材料: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采用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各企业采用企业使用格式)电子文档及审计报告(仅企业提供)。

(2)纸质材料:封面、2020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2.省属企业应上报内容

(1)电子材料: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电子文档、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

(2)纸质材料:封面、2020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集团合并)、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3.集体企业应上报内容

集体企业包含城镇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

(1)电子材料: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分别进行报送,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决算报告报送方式与国有企业相同,厂办大集体决算报告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填报并报送财政部门。

(2)纸质材料:封面、2020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集团合并)、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决算报告报送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3月30日。

(二)报送方式。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电子数据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实行网络报送,也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下载(https://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 gyqicwxxgl)。

(三)报送程序。省属企业填报财务会计决算数据后,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汇总和初审,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级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报送口径,做到应报尽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

(二)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数据真实。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按照工作要求,强化数据分析。企业财务决算是各级政府编制向同级人大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格式等,认真编制本部门、本企业、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力度。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强化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同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按工作进度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所属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要求,省财政厅将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因数字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部门从吉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czt.gov.cn)中自行下载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等相关资料。

(二)省财政厅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部门决算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沟通反馈。     

联系方式:曹   丹   0431-88550579(业务)

张晓磊   0431-88553901/13166890212(软件)

传    真:0431-88550578

邮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646号,吉林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收件人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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