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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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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3-25 10:16作者:吉林会计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png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要求,现将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及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报备期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按时报备,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无误。省财政厅会计处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省财政厅监督局,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张效宁

联系电话:0431-8855397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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